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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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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4-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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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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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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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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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8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根据《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行为线索交办通知书》,依法对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工业区工业大道东一路1号之一首层之七的中山市普侨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在现场,厂长梅洪海在现场配合执法并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其向执法人员出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接受检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检验报告(NO: I23-JC0139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仓库、生产车问进行检查,现场末发现有涉案产品。根据检验报告和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灯具。
2024年3月7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梅洪海进行询问调查,其介绍自己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情况;交代了对检验报告(NO: I23-JC0139 )的结果没有异议;承认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固定式LED灯具(规格型号:PQ-100W)的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31日开始生产销售不合格固定式LED灯具(规格型号:PQ-100W)共11个,成本价80元/个,销售价98元/个,共销售8个,剩余3个无偿提供给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作抽检使用,上述不合格灯具并没有货存,按其销售价计算,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货值为1078元及违法所得144元,我单位予以认可。2023年9月10日上述固定式LED灯具(规格型号:PQ-100W)经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23年12月8日被我单位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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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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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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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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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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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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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普侨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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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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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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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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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MA7N0FXK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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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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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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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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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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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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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022********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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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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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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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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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款2156元;二、没收违法所得1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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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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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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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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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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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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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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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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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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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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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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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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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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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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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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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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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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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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