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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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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岐执罚字〔2024〕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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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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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咖啡加热机SK-04008”为家用电器产品,属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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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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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电商1688平台开设并经营“中山市亿品电器有限公司”店铺,2024年04月03日,当事人在该网店销售的“咖啡加热机SK-04008”产品,外包装、说明书和铭牌均是英文标识,无中文标签标识及警示标志、无中文生产厂商、生产日期和说明书,产品及电源线无3C认证证书和相关检测报告。涉案产品为当事人在电商1688平台“义乌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店购进,购进价每台61元,销售价是每台150元,共售出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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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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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裁量权标准》第61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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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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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其他-责令停止销售违法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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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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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亿品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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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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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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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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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MABX3FAU3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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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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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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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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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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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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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701********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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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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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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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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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执行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伍圆整(¥255)、责令停止销售违法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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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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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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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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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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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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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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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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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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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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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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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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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3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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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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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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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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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3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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