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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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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沙溪执罚字〔2025〕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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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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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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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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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当事人购进并用于经营的“沙宣炫亮彩护洗发水”(200g装,批次:T20250503)共3瓶,使用期限至2025年5月3日,其中1瓶在超过使用期限后于2025年10月19日售出,产生销售货值金额28.8元,另外1瓶在使用期限内售出。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1日在当事人的化妆品货贺上查获超过使用期限的“沙宣炫亮彩护洗发水”(200g装,批次:T20250503)1瓶。而且,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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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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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和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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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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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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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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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益百家百货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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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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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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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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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MA51HGJD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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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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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智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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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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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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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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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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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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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予以警告;
2.罚款2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8.8元;
4.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沙宣炫亮彩护洗发水”(200g装,批次:T20250503)1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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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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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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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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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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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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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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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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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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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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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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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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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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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430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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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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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溪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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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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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K3080541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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