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中榄综罚字〔2024〕214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违法事实:
|
根据线索,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0日对位于中山市小榄镇永宁新永路144号之三的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由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I24-JC00527),对当事人销售的嵌入式灯具(型号规格:HS-L2735-9E/9W)进行产品质量抽检。经抽样检验,样本所检结构(含光生物危害)项目不符合GB 7000.202-2008和GB 7000.1-2015标准,能效等级(光效)、能效限定值(光效)项目不符合 GB 30255-2019和GB/T 29293-2012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果没有异议。同时,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库存有涉案产品。经查,当事人从佛山市新辉帅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购入上述涉案产品用于销售。至案发日止,核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嵌入式灯具30个,购进价格6元/个,平均售价20.5元/个,货值615元。共售出8个,销得货款159元,获利111元。当事人于案发后将剩余22个涉案产品退回厂家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山市小榄镇全华灯饰店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507BQC8R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陈少珍
|
法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人证件号码:
|
440825********1483
|
自然人证件类型:
|
|
自然人证件号码: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玖佰捌拾肆元整(¥984);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壹元整(¥111)。
|
罚款金额(万元):
|
0.0984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111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1-16
|
公示截止期:
|
2028-01-16
|
处罚机关:
|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0073575638
|
数据来源单位:
|
中山市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5989561022
|
数据上传时间:
|
2025-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