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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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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榄综罚字〔2025〕B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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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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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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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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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到中山市小榄镇紫荆东路59号的叙轩海鲜火锅(中山市)店(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能出示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海鲜区可见有标示“巴鱼 88元 500克”的在售水产品一批,在就餐区亦见有标示“萝卜丝浸巴鱼 时价”等菜品的菜单,执法人员现场还查询了当事人的电脑系统的菜单,亦见有“巴鱼”和“萝卜丝浸巴鱼”的菜品。经初步核查,巴鱼,又名河豚,河鲀,暗纹东方鲀,当事人确有使用“巴鱼”制作“萝卜丝浸巴鱼”等相关菜品。
经调查,巴鱼,又名河豚,河鲀,暗纹东方鲀,按照《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第五“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河鲀加工技术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河豚毒素,河鲀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带骨)经检验合格后附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和第十“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的规定,当事人于2025年3月30日至2025年4月2日期间经营的巴鱼为活体鱼,其加工制作均由当事人的员工自行完成,并非从养殖何鲀加工企业购进的何鲀加工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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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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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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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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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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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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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轩海鲜火锅(中山市)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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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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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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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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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5921119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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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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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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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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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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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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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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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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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减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的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40.00元;2.罚款: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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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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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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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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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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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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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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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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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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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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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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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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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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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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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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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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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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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200039814221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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