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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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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朗执罚字〔2025〕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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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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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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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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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9日上午9时许,执法人员到中山市翠亨城市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检查人”)检查被检查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有关情况,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被检查人已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2、被检查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翠亨新区东片区物业城市服务项目(2025至2027年度)服务合同》(采购项目编号:24-10CAE5340),甲方单位为中山翠亨新区工程项目建设事务中心,乙方单位为被检查人(牵头单位)与深圳市芦苇生态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项目名称:翠亨新区东片区物业城市服务项目(2025至2027年度),服务范围:包括不限于翠亨新区东片区全域打造集智慧化城市管理、物业城市顾问咨询、环卫服务、园林绿化服务、公园运维、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及零星工程项目等多种专业服务于一体的物业城市服务项目,服务期限:2024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止,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0月31日,合同金额:暂定人民币:288491361.35元,4、被检查人从2024年11月1日起为翠亨新区东片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提供服务,执法人员提取被检查人中标通知书、服务合同及最近一期环卫服务工程量报告等为证据材料,5、现场未能提供《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文件或相关许可,6、执法人员提取被检查人中标通知书、服务合同等为证据材料,6、检查情况全程由被检查人的现场负责人方长春陪同。当事人存在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一案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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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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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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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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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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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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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翠亨城市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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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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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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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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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MA56TPLG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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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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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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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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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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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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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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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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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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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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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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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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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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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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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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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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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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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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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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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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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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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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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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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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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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