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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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朗执罚字〔2023〕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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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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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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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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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05日,根据12315平台转发的关于中山市乐佰嘉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在阿里巴巴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工单,执法人员对中山市南朗镇岭南路33号盈彩美地1幢13卡之一的中山市乐佰嘉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经营,确认网页:为其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的发布内容,并对该网页的产品(尚朋堂YS-TA2212FJ 嵌入式电陶炉家用德国生产技术镶嵌式光波炉)详细页进行检查,发现该网页含有“德国生产技术”的广告宣传用语进行宣传,涉嫌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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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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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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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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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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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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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乐佰嘉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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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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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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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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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065141605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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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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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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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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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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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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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881********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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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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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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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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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3〕156 号
名称:中山市乐佰嘉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65141605D
法定代表人:李*君
地址:中山市南朗镇岭南路 33 号盈彩美地 1 幢**卡之一
本单位于 2023 年 02 月 08 日对中山市乐佰嘉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你单位”)发布虚假广告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
你单位于 2019 年 01 月 15 日注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零售兼
批发:电器、五金工具、橱柜、门窗、家居礼品、办公用品。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单位在阿里巴
巴(1688)网络平台网络店铺名为“中山市乐佰嘉商贸有限公
司”的网络店铺售卖的“尚朋堂 YS-TA2212FJ 嵌入式电陶炉家
用德国生产技术镶嵌式光波炉”电陶炉进行电子数据固证(编
号:20221229001),固证网址为货号为 YS-TA2212FJ,该商品售卖网页使用“尚
朋堂 YS-TA2212FJ 嵌入式电陶炉家用德国生产技术镶嵌式光波
炉”广告标语。
你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品具备上述商品标语“尚朋
堂 YS-TA2212FJ 嵌入式电陶炉家用德国生产技术镶嵌式光波
炉”所宣传“德国生产技术”的性能。2023 年 01 月 06 日,我
单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
执责字〔2023〕006 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你单位
于 2023 年 01 月 06 日按要求完成整改。另查明,你单位委托中
山金天茂广告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1688)网络平台店铺名为
“中山市乐佰嘉商贸有限公司”上发布上述电陶炉商品并使用
“尚朋堂 YS-TA2212FJ 嵌入式电陶炉家用德国生产技术镶嵌式
光波炉”宣传标语,你单位于 2023 年 01 月 06 日向中山金天茂
广告有限公司共支付上述电陶炉商品的网页宣传制作费用共计
人民币 65 元,据此,认定上述电陶炉商品的广告制作费用为人
民币 65 元。
综上,你单位为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中山市乐佰嘉商贸有限
公司网络店铺的经营者,其通过在网络店铺名为“中山市乐佰
嘉商贸有限公司”的网络店铺直接介绍、推销“尚朋堂 YSTA2212FJ
嵌入式电陶炉家用德国生产技术镶嵌式光波炉”电陶
炉商品行为已构成商业广告活动,且该网络店铺售卖的“尚朋堂
YS-TA2212FJ 嵌入式电陶炉家用德国生产技术镶嵌式光波炉”
电陶炉商品使用了“德国生产技术”广告标语,你单位不能提
供证据证明该商品具备上述商品电陶炉标语所宣传“德国生产
技术”的性能,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
信息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
广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电
子数据固证文书(编号:2022122900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
料 、 《 广 东 市 场 监 管 投 诉 举 报 平 台 举 办 单 》 ( 编 号 :
14420*****022122277374570)、《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
朗执责字〔2023〕006 号)、《光宇尚朋堂电陶炉推广使用不
当关键词的说明》、网页广告费支付单据、身份证复印件、营
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
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
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
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
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
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3 年 03 月 07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
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
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
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上述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
程度,你单位能够主动配合我单位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且上述标语为“尚朋堂 YS-TA2212FJ 嵌入式电陶炉家用德国生
产技术镶嵌式光波炉”的电陶炉商品在网络平台的销量为 0,
证明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你单位上述违法行
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
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
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
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
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
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伍圆整(¥195.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
定的银行缴纳(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
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山市***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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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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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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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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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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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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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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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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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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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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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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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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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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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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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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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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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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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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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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