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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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岐执罚字〔2025〕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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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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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传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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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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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3日,根据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线索,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的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汇聚零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检查。经查,中山市汇聚零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在现场,由该公司股东张虎强到场全程陪同检查。当事人表示公众号“我和我的校友们”的经营主体、运营均是中山市汇聚零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我和我的校友们”公众号内的文章由中山市汇聚零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制作,其中公众号内的文章标题“校园兼职:招聘分销员!试试又何妨?”由当事人于2024年9月26日制作并发布的。“有赞”商城的“兰花”店铺的经营主体是中山市汇聚零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兰花”店铺内的商品并非由当事人上架发布,是由当事人通过“有赞”商城选取并发布,客户在“兰花”店铺购买满39.8元就能成为校园员工,成为校园员工后,如个人累计消费满50元或者推荐和发展10名校园员工,就能晋升为校园大使。校园员工可以获得,直接推荐客户购买收益的10%,间接推荐客户购买收益的2%;校园大使可以获得直接推荐客户购买收益的15%,间接推荐客户购买收益的3%。上述情况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的特征,当事人涉嫌参与传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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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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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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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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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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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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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汇聚零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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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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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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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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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CWTR878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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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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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伟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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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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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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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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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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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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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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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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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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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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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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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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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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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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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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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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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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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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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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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3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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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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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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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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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3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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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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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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