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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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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三乡综执执罚字〔2026〕10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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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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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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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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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8日,中山市烟草专卖局对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金涌大道590号雅居乐新城17期3幢28卡首层的中山市三乡镇涵诚百货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店内卷烟共43个品种25.4条,货值金额5131元,未查明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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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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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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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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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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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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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乡镇涵诚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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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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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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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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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2442000MADQ3B9J3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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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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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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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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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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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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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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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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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山市三乡镇涵诚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DQ3B9J3U
经营者姓名:李娟
本机关于 2026 年 7 月 17 日对你单位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
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立案调查。
现在查明,你单位未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
制品零售业务,于 2026 年 1 月 8 日被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查处。
经统计,你单位的违法经营总额为 5131 元。经复查,你单位
已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
场照片,中山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定价表》,你单位提供的
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
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
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
许可证。”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
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
陈述申辩。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你单位
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
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
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
材料的;”的规定,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
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
一、二款“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罚
款 幅 度 分 别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计 算 : 从 轻 处 罚 : [ Y+ ( 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一般处罚:[Y+(XY)×30%]以上,[Y+(X-Y)×70%]以下,以上、以下限
均不含本数;从重处罚:[Y+(X-Y)×70%]以上至法定最
高处罚金额。X 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 法定最低处罚金额,
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 值为零。”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
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13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
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
68 号司法局一楼大厅或所在镇区行政复议受理窗口]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
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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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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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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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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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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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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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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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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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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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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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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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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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3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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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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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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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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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MB2D00065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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