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山网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1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违法事实: 2022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当事人以商户名称“民春堂中医诊所”陆续在美团平台发布了11款团购套餐产品,该11款套餐页面上标有折扣价和划线价,以及列明套餐所含的产品、服务的内容和价格,该划线价为套餐所含的产品、服务的价格总和,折扣价为以划线价为基准计算的折价,具体为“【拔罐】专业拔罐 划线价‘39元’,折后价‘29.9元’”、“【检查】中医体察(四诊合参)划线价‘100元’,折后价‘38元’”、“【拔罐】【火罐】中医拔罐 划线价‘80元’,折后价‘29.9元’”、“【正骨】肩颈正骨 划线价‘380元’,折后价‘108元’”、“【推拿/按摩】肩颈放松 划线价‘88元’,折后价‘49.9元’”、“【针灸】中医传统针灸 划线价‘138元’,折后价‘100元’”、“【正骨】中式腰部正骨 划线价‘199元’,折后价‘108元’”、“【正骨】盆骨/体型复位正骨 划线价‘588元’,折后价‘399元’”、“【正骨】膝关节/肘关节/踝关节正骨复位 划线价‘450元’,折后价‘199元’”、“【正骨】富贵包调理 划线价‘238元’,折后价‘199元’”、“【正骨】脊柱调理 划线价‘399元’,折后价‘299元’”。当事人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民春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2000MA56DC8Q9N
法定代表人: 张世民
法人证件类型:
法人证件号码: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156号 名称:中山市民春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6DC8Q9N 法定代表人:张** 地址:中山市南朗镇****** 2024年06月03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我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1521项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翠亨新区统筹南朗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中府函〔2021〕181号)之规定,依法对中山市民春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案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成立于2021年5月8日,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诊所服务(须在中医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等,经营场所为中山市南朗镇岭南路66号首层101之A2。2022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你单位以商户名称“民春堂中医诊所”陆续在美团平台发布了11款团购套餐产品,该11款套餐页面上标有折扣价和划线价,以及列明套餐所含的产品、服务的内容和价格,该划线价为套餐所含的产品、服务的价格总和,折扣价为以划线价为基准计算的折价,具体为“【拔罐】专业拔罐 划线价‘39元’,折后价‘29.9元’”、“【检查】中医体察(四诊合参)划线价‘100元’,折后价‘38元’”、“【拔罐】【火罐】中医拔罐 划线价‘80元’,折后价‘29.9元’”、“【正骨】肩颈正骨 划线价‘380元’,折后价‘108元’”、“【推拿/按摩】肩颈放松 划线价‘88元’,折后价‘49.9元’”、“【针灸】中医传统针灸 划线价‘138元’,折后价‘100元’”、“【正骨】中式腰部正骨 划线价‘199元’,折后价‘108元’”、“【正骨】盆骨/体型复位正骨 划线价‘588元’,折后价‘399元’”、“【正骨】膝关节/肘关节/踝关节正骨复位 划线价‘450元’,折后价‘199元’”、“【正骨】富贵包调理 划线价‘238元’,折后价‘199元’”、“【正骨】脊柱调理 划线价‘399元’,折后价‘299元’”。 2024年05月1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你单位上述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上述涉案套餐的划线价未在套餐实际消费场所的价目表展板中标示及未有以划线价作为套餐出售价的成交记录,现场也未查到其它可作为划线价来源依据的证明材料。 综上,当事人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7日,我单位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市监执责字〔2024〕05170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4年6月4日,你单位向我单位提供涉案套餐价格整改后的页面截图,页面显示你单位已将各套餐的划线价修改为与店内公示的价目表对应产品的价格一致。2024年6月6日,经我单位执法人员核查,你单位确已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7月28日,你单位进一步将涉案套餐下架并于美团商铺首页和线下门店场所公示涉案套餐退款说明。 另查,在本案调查期间,你单位陆续向我单位提供在美团上架的团购套餐自2022年5月至2024年5月的结算收入账单和人工成本,但无法提供涉案套餐上架时间或显示划线价的结算收入明细等证据证明上述已提供的结算收入为涉案套餐实际收入,且无法提供物料成本台账记录,同时我单位执法人员在现场也未查获,现有证据无法核实涉案套餐的违法所得,故对违法所得不予认定。 以上事实有《举报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涉案美团套餐网页截图、《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市监执责字〔2024〕051701号)、《协助调查函》(粤中南朗综执协调字〔2024〕001号)、《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和价格说明、涉案美团套餐整改后网页截图、价目表、陈述申请书、美团套餐2022年5月至2024年5月的收入结算截图、成本说明、美团商铺退款公示截图、门店张贴退款公示视频、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 我单位于2024年7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于2024年7月29日提出陈述申请,经复核,我单位综合考虑事实、证据及营商环境,认为陈述申请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对你单位减轻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序号51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确认你单位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减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15000.00)。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缴纳(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金额(万元): 1.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8-16
公示截止期: 2027-08-16
处罚机关: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上传时间: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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