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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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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5〕46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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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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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
(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
列事项:(九)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
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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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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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管投诉举报平台
举报单》(编号:214420*****025070111149634),市民举报
其购买到标称中山市麦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锅盔”包装标
注“0 防腐剂 0 香精”,未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
含量。经查明,2025 年 7 月 11 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中
山市坦洲镇前进三路 16 号 F 栋三楼之二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锅盔(梅干菜猪肉味)”产品外包装
袋标注有“0 防腐剂”、“0 香精”,未对“防腐剂”、“香
精”含量进行标注。当事人共生产锅盔(梅干菜猪肉味)产
品 1 批,生产日期为 2025 年 6 月 2 日,生产数量为 2000 片,销
售单价为 0.8 元/片,销售总金额为 1600 元,销售日期为 2025
年 6 月 3 日,购货单位为中山珍美优品食品有限公司,已发出食
品召回公告,未收到客户的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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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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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现“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
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
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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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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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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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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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麦浪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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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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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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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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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MAD6T9Y80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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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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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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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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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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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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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235********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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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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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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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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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1600),合计罚没
人民币陆仟陆佰元整(¥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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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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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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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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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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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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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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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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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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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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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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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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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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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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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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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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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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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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