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山网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3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
违法事实: 202***月4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位于中山市南朗镇翠亨村竹头园(农药店侧)的中山市南朗镇敏坤车行(以下简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其中发现现场有销售1台铭牌标称生产厂家为广东小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型号为TDT22509Z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车辆编码:32302*****05185),车辆标价1199元;1台铭牌标称生产厂家为无锡迅逸电动车有限公司、型号为TDT203Z 的“棒途”牌电动自行车(车辆编码:316422104201590),车辆标价为599元。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2台电动自行车的纸质版产品合格证及强制性认证证书,仅提供上述车辆产品合格证及强制性认证证书图片。202***月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上述2台电动自行车的整车宽度、整车高度、前后轮中心距、鞍座长度、鞍座高度以及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进行了测量,经测量,不符合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综上,当事人存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南朗镇敏坤车行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2000MA4XCGEK6H
法定代表人: 刘庭坤
法人证件类型:
法人证件号码: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中山市***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383号 名称:中山市南朗镇敏坤车行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XCGEK6H 经营者姓名:刘** 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翠亨村竹头园(农药店侧) 2024年9月11日,中山市***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我单位”)依据《中山市***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692项及《中山市***府关于印发翠亨新区统筹南朗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中府函〔2021〕181 号)之规定,依法对中山市南朗镇敏坤车行(以下简称“你单位”)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于2016年4月18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销售: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车、单车、摩托配件;维修:摩托车、电动车、单车。你单位购进1辆“棒途”牌电动自行车、“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后,自行对上述2台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放置在中山市南朗镇翠亨竹头园(农药店侧)的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棒途”牌电动自行车标价为599元/台,“小刀”牌电动自行车标价为1199元/台,至2024 年 9 月 4 日被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查获。2024年9月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宋**陪同下对涉案2台电动自行车的尺寸进行了测量,并向你单位出具《涉案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测量情况表》,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宋**对测量结果予以确认,测量结果具体情况如下:“棒途”牌电动自行车前后轮中心距约为1260mm,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约为360mm,整车高度约为1050mm,鞍座长度约为510mm,鞍座高度约为750mm,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约为320mm;“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前后轮中心距约为1250mm,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约为590mm,整车高度约为1080mm,鞍座长度约为630mm,鞍座高度约为810mm,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约为300mm。上述2台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 尺寸限值“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整车高度小于或等于1100mm;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小于成等于450 mm;前、后轮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0mm;鞍座高度大于或等于635 mm;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c)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小于或等于175mm”。综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执责字〔2024〕36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前往你单位的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并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粤中南朗执复查字〔2024〕369号),证实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2024 年 9 月 4 日,因你单位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我单位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对涉案2台电动自行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并当场向你单位送达《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粤中南朗执强〔2024〕369号)。因扣押即将期满,我单位于2024年9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粤中南朗综执延扣字〔2024〕010号),对涉案的2台电动自行车予以延长扣押,扣押期限从2024年10月4日至2024年11月2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的规定,我单位现场查获上述2台电动自行车时,你单位销售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广东小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型号:TDT22509Z,车辆编码:32302*****05185)标价为1199元/台,“棒途”牌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无锡迅逸电动车有限公司,型号:TDT203Z ,车辆编码:316422104201590)标价为599元/台,故认定本案货值金额共为人民币1798元。由于涉案2台电动自行车自查获前尚未售出,我单位也未查获进货台账、发票等其他证据证明其销售情况,故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执法照片、测量照片、《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粤中南朗执强〔2024〕369号)、《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粤中南朗综执延扣字〔2024〕0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执责字〔2024〕369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粤中南朗执复查字〔2024〕369号)、《涉案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测量情况表》、《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编号:A147*****30000000)、《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编号:A153159T2209Z0100)、《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 我单位于2024年10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南朗执罚告〔2024〕383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上述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 604 条的规定,确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2台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1台“小刀”牌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为广东小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型号为TDT22509Z,车辆编码:32302*****05185)及1台“棒途”牌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为无锡迅逸电动车有限公司,型号为TDT203Z ,车辆编码:316422104201590); 2、处货值金额1798元的1.7 倍的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叁仟零伍拾陆圆陆角(¥3056.60)。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缴纳(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金额(万元): 0.3056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0-30
公示截止期: 2027-10-30
处罚机关: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上传时间: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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