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5〕16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在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兴环街56号I幢的住所生产规格型号为“800×650×240”、产品名称为消火栓箱的产品,经抽样检验,该款产品所检的“材料 箱体材料厚度”、项目不符合GB/T 14561-2019(《消火栓箱》)的国家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一共生产了180个涉案的严重不合格消火栓箱,生产成本无法提供,销售价为63元/个,共售出30个,免费提供给抽检作为样品的2个,3个库存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被扣押,剩余的145个当事人已自行销毁。当事人的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1340元,违法所得1890元。涉案产品除了上述的销售记录以外,未查获其他的与涉案严重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的销售记录。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山市王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073464180C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王荣禄
|
法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人证件号码:
|
342626********1416
|
自然人证件类型:
|
|
自然人证件号码:
|
|
处罚内容:
|
1、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叁佰伍拾元整(¥2835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捌佰玖拾元整(¥1890),合计罚没人民币叁万零贰佰肆拾元整(¥30240);3、没收非法财物,没收不合格的“消防栓箱”3个。
|
罚款金额(万元):
|
2.83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89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27
|
公示截止期:
|
2028-05-27
|
处罚机关:
|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0073331749
|
数据来源单位:
|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0073331749
|
数据上传时间:
|
2025-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