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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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2〕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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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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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规划报建建设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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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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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南朗镇南朗工业区迎海三路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内有9栋建筑物和17所构筑物。根据我单位委托中山市南朗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测量图(编号:F25EEB20216703)及提供的建筑面积统计表显示:该经营场所共9栋建筑物及17所构筑物:1栋为会议室1层,砖身铁皮顶房结构,建筑面积为78.44平方米;2栋为门卫室1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为41.06平方米:3栋为食堂1层,砖身铁皮顶房结构,建筑面积为 379.7平方米;4栋为厕所1层,砖身铁皮顶房结构,建筑面积为 38.44 平方米;5栋为庙1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为5.32平方米;6栋为厂房1层,轻钢结构、半钢构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3612.49平方米;7栋为厂房1层,轻钢结构、半钢构混合结构, 建筑面积为3612.21平方米;8栋为厂房1层,轻钢结构、半钢构混合结构, 建筑面积为3612.57平方米;9栋为杂物房 1层,砖身铁皮顶房结构,建筑面积为45.46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 11425.69平方米;17所简易棚总面积为4103.43平方米。当事人现场拒签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2022年10月31日,我单位向当事人邮寄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粤中南朗综执协查(2022)026号)。2022年11月9日,当事人前往我单位协助调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9栋建筑物及17所构筑物(简易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存在未办理规划报建建设建(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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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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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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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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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拆除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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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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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基鑫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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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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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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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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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79123849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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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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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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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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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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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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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000********8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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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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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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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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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2〕025号
名称:中山市基鑫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95M
法定代表人:老*铭
住所:中山市南朗镇南朗工业区迎海三路
2022年10月21日对中山市基鑫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你单位”)未办理规划报建建设建(构)筑物案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中山市南朗镇南朗工业区迎海三路投资建设了9栋建筑物及17所构筑物,建筑面积共计15529.12平方米,该建筑物及构筑物都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未办理规划报建建设建(构)筑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协助调查通知书》(粤中南朗综执协查(2022)026号)、中山市南朗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测量图(编号:F25EEB20216703)及建筑面积统计表、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翠亨新区分局出具的《关于界定中山市基鑫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有关情况的复函》、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2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于2022年12月30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30日内拆除位于中山市南朗镇南朗工业区迎海三路的违法建(构)筑物(9栋建筑物及17所简易棚,建筑面积共计15529.12平方米)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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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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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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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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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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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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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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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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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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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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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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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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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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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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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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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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