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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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行罚字〔202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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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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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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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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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亿鸿陶瓷材料有限公司在2024年6月16日至2025年3月4日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山市岐江河取用江河水,用于洗泥砂生产。经执法人员2025年3月11日现场勘验,现场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岐江河南区西环三路28号中山市亿鸿陶瓷材料有限公司对开河段(坐标:22.479649°N,113.309027°E),中山市亿鸿陶瓷材料有限公司场地位于岐江河岸边,在距离岐江河岸边约3米处有一池塘。岐江河及池塘之间地面有管道压痕。现场有一台油浸式海水专用泵,管径150mm,额定流量150m3/h。安装有尼龙布软管。取水泵电线已剪断。有一电线从中山市亿鸿陶瓷材料有限公司引至池塘。现场取水设施无计量设施,用电设备无专用电箱。经调查,中山市亿鸿陶瓷材料有限公司从2024年6月16日起使用水泵从岐江河抽取江河水至池塘,然后从池塘取水用于洗泥生产,至2025年3月4日水泵损坏停止取水,期间约一个星期取水一次,每次取水约3至4个小时。中山市亿鸿陶瓷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未能出示取水许可证或取水申请审批文件。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1日向该公司送达《中山市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水责改〔2025〕304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2025年3月25日前采取补救措施。经核查,该公司自2025年3月11日以来,已拆除取水设施、停止取用江河水,完全使用自来水供应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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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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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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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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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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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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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亿鸿陶瓷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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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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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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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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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52YAN15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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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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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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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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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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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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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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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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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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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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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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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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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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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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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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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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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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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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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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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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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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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290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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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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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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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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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290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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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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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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