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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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5〕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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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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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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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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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20日9时,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华南现代中医药城于意路8号的****(中山)有限公司内对2023年7月19日到****(中山)有限公司的督导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复核,在检查车间时,发现剪板机缺少光栅保护、配电箱内接线不规范、移动风扇电源线有接头、起重机电源线无通电指示灯、气瓶库(乙炔、氧气、二氧化碳等)缺少危化品安全周知卡、缺少灭火器、乙炔库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高度过高,储气罐压力表安全阀未见校验标签,液氧罐处未见卸车操作规程,气制软管有龟裂,在检查该公司的安全生产档案资料时,发现有“2023.1.9”员工培训记录表(有签名但无照片)“2023.3.31”“2023.6.30”“2023.9.30”、2023.12.29“等员工培训表(空白签名)共四张,"2023.8.17"相关方入厂安全培训记录(空白签名)共一张。该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向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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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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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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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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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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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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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一机械(中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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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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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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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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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764929637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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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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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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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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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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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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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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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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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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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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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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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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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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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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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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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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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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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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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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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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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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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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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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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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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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