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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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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古镇执罚字〔2026〕080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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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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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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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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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中山市林中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中旬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在位于中山市古镇镇东岸北路355号的经营场所内开工建设,并于2026年3月底建成,主要生产设备有10个搅拌桶、1个搅拌机、1套空气压缩机(包含1个储气罐)、1个打磨水帘柜、1个喷漆水帘柜、3个清洗池。其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混料-搅拌-成型-打磨-清洗-喷漆-包装-成品。经调查,2026年3月底至2026年7月2日期间,中山市林中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水帘柜处理后排放;混料、搅拌工序未生产,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清洗工序未生产,该工序配有3个清洗池(1、2、3号清洗池)3个清洗池内均贮存有废水,现场未见废水外排。上述违法行为于2026年7月2日被中山市古镇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查获。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中山市林中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6年7月2日停止生产,于2026年8月4日复查时已搬迁生产设备,已完成整改;经核查,其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完成项目验收。
根据2026年7月2日询问笔录,李正武本人承认是中山市林中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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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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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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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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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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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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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林中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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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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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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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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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MACA52KA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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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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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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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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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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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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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881********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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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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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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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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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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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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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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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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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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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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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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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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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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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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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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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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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70764150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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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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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古镇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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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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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5855366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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