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山网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哄抬价格
违法事实: 根据投诉线索,2022年12月1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中山市松鹤堂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长平路1号观海园76卡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场所电脑系统数据发现,该系统显示连花清瘟胶囊(24粒/盒)进货价为56元/盒,零售价为98元/盒,库存5盒,货架无;连花清瘟颗粒(10袋*6g)进货价为22.18元/盒,零售价为55元/盒,库存0盒,货架无。根据执法人员现场导出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9日至2022年12月15日期间售出连花清瘟胶囊和颗粒的销售记录及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显示,当事人于2022年9月陆续进货连花清瘟颗粒(10袋*6g),采购价为22.18元/盒,于2022年11月陆续售出,销售价为 28.5-36.8元/盒,但于2022年12 月5日销售价涨至 55 元/盒;当事人于2022年9月-11 月陆续进货连花清瘟胶囊(24 粒),采购价为10.16-12 元/盒,于2022年11 月陆续售出,销售价为16.5-18.5 元/盒,但于2022年12月14日涨至98 元/盒。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松鹤堂药房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2000MAA4J8YX0G
法定代表人: 郑怡萱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440883********0022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3〕2 号 名称:中山市松鹤堂药房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A4J8YX0G 法定代表人:郑怡萱 经营地址:中山市南朗街道长平路 1 号观海园**卡 本单位于 2023 年 01 月 05 日对中山市松鹤堂药房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你单位”)哄抬价格案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 你单位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完成注册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为中 山市南朗街道长平路 1 号观海园 76 卡,经营范围为药 有限公司共采购 10 盒“连花清瘟颗粒(10 袋*6g)”药品于上 述场所出售,2022 年 12 月 5 日,销售价由 28.5 元/盒(2022 年 11 月 12 日售出)涨至 55 元/盒,药品进货成本未增加,但价格 上涨幅度高达 93%。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项第 3 点 “经营者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 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 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 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 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的规定,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另查,“连花清瘟颗粒(10 袋*6g)”明显哄抬的零售价 分别为 36.8 元/盒(共售出 2 盒)、55 元/盒(共售出 1 盒), 其进货价为 22.18 元/盒,故售出“连花清瘟颗粒(10 袋*6g)” 违法所得为 62.06 元;“连花清瘟胶囊(24 粒)”明显哄抬的零售 价分别为 29.8 元/盒(共售出 6 盒)、39.99 元/盒(共售出 2 盒)、68 元/盒(共售出 8 盒),其进货价为 12 元/盒;零售价 为 89 元/盒(共售出 13 盒)、98 元/盒(共售出 3 盒),因你单 位无法提供所对应的进货单据,现场也未查获相关进货单据, 此部分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故售出“连花清瘟胶囊(24 粒)”药品 违法所得为 610.78 元。现场未查获其它哄抬价格的商品。2022 年 12 月 29 日,你单位向我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对此,我单位 执法人员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到上述场所进行复查,你单位已 按要求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涉案药品 进货价、零售价系统截图、涉案药品销售记录系统截图、《关 于进一步规范防疫物资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提醒告诫 书》网上发布截图、中山市 12345 政府投诉热线工单复印件、 购物小票照片、付款记录截图、《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 知书》(粤中南朗市执责字〔2022〕507 号)、涉案药品进销 表、商品销售明细复印件、供应商出库复核单、整改报告、 《整改复查意见书》(粤中南朗执复查字〔2022〕507 号)、 《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 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 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3 年 02 月 08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 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 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 辩。 根据你单位上述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 程度,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第 51 条“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 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 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违法情节:从重,裁量幅度: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 款;”,我单位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2022 年 12 月 7 日在 微信公众号“南朗发布”,微信群“南朗街道单体药店群” (你单位在该群)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疫物资和新冠病毒 核酸检测价格的提醒告诫书》以作提醒告诫,但你单位仍哄抬 价格,情节恶劣,确认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 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 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 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 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 行。”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人 民 币 陆 佰 柒 拾 贰 圆 捌 角 肆 分 (¥672.84); 2.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陆拾肆圆贰角(¥3364.2)。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 定的银行缴纳(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 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金额(万元): 0.3364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67284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2-21
公示截止期: 2024-02-21
处罚机关: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上传时间: 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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