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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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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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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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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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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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市民***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4420*****023121907115314)表示其在中山市坦洲镇金斗大街华清药房对面的“七男女成人用品店”购买了“勃龙伟哥”,壬苯醇醚膜(OTC),其中产品“勃龙伟哥”没有标注厂家、执行标准。经调查,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8日到位于中山市坦洲镇金斗大街134号4卡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处于开门营业状态,现场检查货架,发现摆放有1盒壬苯醇醚膜(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1022125,规格:每张膜含壬本醇醚50毫克(7厘米×5厘米),生产厂家:大连胜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21203,生产日期:2022.12.15,有效期至:2025.11),当事人能出示有效的《营业执照》备查,未能出示《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淘宝APP购买记录及微信收款记录,发现当事人有购进5盒上述壬苯醇醚膜,于2023年11月22日及2023年11月26日向顾客分别售出1盒上述壬苯醇醚膜,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56元(78元/盒×2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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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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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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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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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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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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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枕边爱人成人用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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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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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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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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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4XEHWB0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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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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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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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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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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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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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324********64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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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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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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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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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陆圆整(¥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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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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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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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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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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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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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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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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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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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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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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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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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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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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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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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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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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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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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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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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