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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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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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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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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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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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天使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南朗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大众点评APP上开设了网店“天使口腔医院·矫正种植牙中心(南朗店),当事人在该网店顶部发布了视频“天使口腔 您身边的华西专家 您的家庭口腔医生”内容,内容涉及“华西专家”用语,在医疗界“华西专家”特指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该院在全国医疗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用语的佐证材料,同时网店医生团队介绍中“韩**”医师从业年限介绍前后不一致,该医生个人简历中“国内首批开展穿颧穿翼种植医生,已成功完成种植手术近万例”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的来源或依据,存在以虚假内容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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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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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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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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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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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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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天使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南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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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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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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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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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CR43W07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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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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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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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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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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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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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424********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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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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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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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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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110号
名称:中山天使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南朗分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CR43W07Y
法定代表人:詹**
地址:中山市南朗街道南岐中路51号德泰大厦**
2024年04月25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本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1365项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翠亨新区统筹南朗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中府函〔2021〕181号)之规定,依法对中山天使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南朗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发布虚假广告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7月27日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医疗服务等,经营场所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南岐中路51号德泰大厦2楼。你单位在大众点评APP上开设了网店“天使口腔医院·矫正种植牙中心(南朗店),2024年3月,你单位安排员工吴**在大众点评APP上开设的网店上设计制作发布一条宣传视频和一则医师个人简介,网店顶部发布了一条宣传视频,视频出现“天使口腔 您身边的华西专家 您的家庭口腔医生”的内容,视频内容中使用了“华西专家”的字眼进行宣传,但你单位无法提供“华西专家”宣传字眼的来源或依据。另外,你单位在医师团队页面中列有一名韩**医师,你单位在该医师的个人简介中使用了“国内首批开展穿颧穿翼种植医生,已成功完成种植手术近万例”的字眼进行宣传介绍,但你单位无法提供韩**医师个人简介中宣传字眼的来源或依据。
综上,你单位存在使用虚假内容误导消费者以及存在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2024年5月6日,你单位向我单位提交《整改报告》,说明已在大众点评平台上下架涉案的视频,并将韩**医师的个人简介删除。
另查明,你单位员工吴**设计制作发布涉案视频和医师个人简介的时间为3日,该大众点评网络平台未因涉案广告收取你单位任何费用,故广告费用仅为你单位员工吴**的3日日工资。2024年1月26日,你单位与吴**签订《试用期合同协议书》,约定由吴**担任设计部工程师工作,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工资转账记录》、《工资发放表》,综合判定吴**当月工资为人民币5000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第二项说明: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据此,认定你单位于大众点评平台上发布的广告费用为吴**的3日日工资,即为5000÷21.75×3=689.65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试用期合同协议书》、《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工资转账记录》、《工资发放表》、《授权委托书》、宣传内容提取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05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我单位进行调查,且积极整改违法行为,于大众点评平台上下架涉案视频和删除医师个人简介。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第508号之规定,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在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零陆拾捌圆玖角伍分(¥2068.95)。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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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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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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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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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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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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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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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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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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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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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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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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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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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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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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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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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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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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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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