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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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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区执城罚字[202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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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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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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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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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中山市看守所扩建项目的发包人为中山市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将中山市看守所扩建项目发包给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牵头单位)、恒河建设有限公司(联合成员单位)。2023年,恒河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盈润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中山市看守所扩建项目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由广东盈润建设有限公司对中山市看守所扩建项目消防安装工程采用包工包辅材的形式承包。恒河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盈润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中山市看守所扩建项目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由广东盈润建设有限公司对中山市看守所扩建项目水电安装工程采用包工包辅材的形式承包。2023年6月1日,广东盈润建设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中山市看守所扩建项目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当事人采用单包工的形式承包中山市看守所扩建项目给排水、电气、消防安装工程,合同暂定金额为3736089.32元。
经查询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当事人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吴亮承认广东盈润建设有限公司把中山市看守所扩建项目水电消防安装工程劳务分包给当事人。广东盈润建设有限公司的受托人也表示该公司将涉案项目劳务分包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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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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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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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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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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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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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蓉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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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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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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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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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MACNYN980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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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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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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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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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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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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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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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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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拾万肆仟陆佰壹拾元伍角(¥104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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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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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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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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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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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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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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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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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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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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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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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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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553869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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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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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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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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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553869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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