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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6〕5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
违法事实:
2026年9月2日,根据举报线索,我单位执法人员依法到中山翰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第六工业区蒂峰西路3号一楼之二的登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本次检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余伟光陪同协助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区未见有投诉举报涉及的型号为HW-670的同款户外露营小风扇产品在生产,但在成品区发现型号为HW-670的同款户外露营小风扇21台。该款户外露营小风扇产品及外包装盒未见有中文标明的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生产日期、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等标识和产品合格证,产品背面和外包装盒侧面均印有“Madein China”,产品设置有USB和Type-C接口,配有USB充电线、遥控器。随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含有拼多多平台“翰丰科技企业店”中“户外露营充电风扇大风力学生宿舍遥控超长续航便携桌面USB小风扇"链接页面的证据复制(提取)资料,在产品链接页面含有“Detail3 Type-C charging port Type-C充电口 双向快充,无惧电量焦虑 Bidirectional fast charging. fearless ofbatleryancety”等宣传内容,当事人对上述资料进行签名确认。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店后台销售数据进行查看并截图,并要求当事人出示上述型号(HW-670)产品的国内第三方检验检测、产品强制性认证资料,当事人未能提供检验检测、产品强制性认证资料。当事人交代其公司于去年七月左右开始试生产上述型号小风扇产品,原计划全部出口销售,但由于缺少订单,于今年五月底在拼多多注册网店,并于六月初上架该产品进行销售,该款小风扇产品净重约1.2KG,配备USB充电线和遥控,主要使用锂电池,电池容量为10000mAh,具备双向快充功能。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有关移动电源的描述与界定,当事人销售的小风扇产品包含移动电源功能,需要取得强制性认证后方可生产销售。综上,当事人涉嫌存在生产销售无中文标识且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翰丰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2000MAKAYMLX1W
法定代表人:
余伟光
法人证件类型:
法人证件号码: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壹拾柒元捌角陆分(¥3,917.86);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叁佰零贰元玖角叁分(¥2,302.93)。
罚款金额(万元):
0.39178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230293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11-05
公示截止期:
2027-02-05
处罚机关: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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