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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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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56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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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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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保质期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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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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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货架上摆放“酸奶味面包”1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05月13日,保质期3个月,有效期至2024年08月13日,已超过保质期3天,总货值3.6元,当事人未售出涉案超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酸奶味面包”1袋予以扣押。于2024年9月18日当事人被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核查,现场未发现过期食品,经查明,当事人曾在有效期内销售1瓶“哈尔滨冰极纯生啤酒(500ML)”,货值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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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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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五条“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并作出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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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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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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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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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通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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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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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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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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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MAD2ATCM2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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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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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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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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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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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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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983********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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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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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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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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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超保质期的“酸奶味面包”1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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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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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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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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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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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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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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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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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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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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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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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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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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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430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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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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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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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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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553474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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