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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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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4-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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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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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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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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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9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秦荣付行询问调查,其介绍自己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情况;承认投诉人购买的恒压电源产品及外包装上没有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厂址、合格证等信息、交代当事人不能提供投诉人购买的恒压电源的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对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其交代当事人经营无3C认证电源的情况;当事人的经理向我单位提供网页订单信息截图及销售单据,我单位认定当事人经营无3C认证电源的违法经营额10058元,获利2318元。
经核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产品提供强制性认证证书及对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电源。当事人经营无3C认证电源的违法经营额10058元,获利2318元。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23年8月25日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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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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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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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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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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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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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朴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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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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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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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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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MA7EJA281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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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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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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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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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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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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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21********0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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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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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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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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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款5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23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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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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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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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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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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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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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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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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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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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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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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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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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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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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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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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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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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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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