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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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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朗执罚字〔2026〕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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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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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水体排放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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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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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7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逸仙路跨线桥桩基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当事人的施工工地正在进行桩基钻孔施工。在钻土施工过程中,需向孔里注入泥浆,以平衡钻孔的土压力,防止土体坍塌,故施工场地内修建一个泥浆水沉淀池,用于收纳施工产生的泥浆水。执法人员对施工现场检查发现,该泥浆水沉淀池基坑底部的土质存在疏松现象,泥浆水渗漏进入附近河涌(经核实,该河涌为东桠涌分支渠),对应区域水体明显变成灰白色。由于泥浆池底部防渗措施不到位,泥浆水发生渗漏并进入河涌,对水环境造成了污染。本案中泥浆水渗漏进入的河涌为东桠涌分支渠,属于地表水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范畴。
综上,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泥浆水沉淀池防渗措施不到位,导致泥浆水渗漏进入水体,存在向水体排放其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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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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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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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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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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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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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宏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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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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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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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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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1721MA55887U6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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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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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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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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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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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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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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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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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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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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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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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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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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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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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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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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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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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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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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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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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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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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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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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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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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