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
违法事实:
|
2023年11月22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南朗村亨美经济合作社(十一队)土名为“壳柴山”处进行检查,发现中山市南朗镇崇展金属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19年开始在该地块上开展经营,经中山市非凡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山市南朗街道南朗村(崇展金属塑胶场)用地图》(图纸编号:D25XQC20230750)显示,该地块占地面积为3381.89平方米,合5.0728亩。根据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翠亨新区分局出具的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显示,该地未办理用地手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存在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山市南朗镇崇展金属材料经营部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56UHUJ8N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林小红
|
法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人证件号码:
|
362126********3725
|
自然人证件类型:
|
|
自然人证件号码:
|
|
处罚内容:
|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13号
名称:中山市南朗镇崇展金属材料经营部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6UHUJ8N
经营者姓名:林**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亨美村狗坑水库侧(尚隽家具旁)
2024年01月10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我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1977项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翠亨新区统筹南朗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中府函〔2021〕181号)之规定,依法对中山市南朗镇崇展金属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成立日期为2021年7月26日,注册地址为:中山市南朗镇亨美村狗坑水库侧(尚隽家具旁),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等。2019年起,你单位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中山市南朗镇亨美村狗坑水库侧地段处3381.9平方米的农用地进行硬底化和建设铁皮棚,用于经营,存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你单位在上述经营场所所搭建建(构)筑物,土地硬底化的行为在2021年9月1日前实施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协助调查通知书》、《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关于中山市违法用地地块的地类证明》、《违法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未地类图斑层规划情况核对表》、违法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违法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农责改(2024)1号)、见证人身份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我单位于2024年5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上述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占用了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亨美经济合作社的土地作经营场所,占用面积为3381.9平方米,上述土地地类为农用地,且你单位拒绝配合调查且未履行《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要求,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土地管理,序号1“违法行为:非法占用土地,自由裁量情形:违法占用一般农用地,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标准或措施: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确定对你单位处每平方米14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381.89平方米土地;
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占用3381.89平方米农用地上不符合地地规划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3381.89平方米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4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叁佰肆拾陆圆肆角陆分(¥47346.46)。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款金额(万元):
|
4.734646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5-1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5-11
|
处罚机关:
|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0073575045
|
数据来源单位:
|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00735750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