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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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阜沙执罚字〔202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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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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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或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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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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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阜沙镇轩笙健康管理中心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中山市阜沙镇阜圩社区隆发一街16号之二,主要从事保健咨询服务、保健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2025年3月6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出示执法证件进行检查,当事人的经营者柯梅生在现场陪同。执法人员向柯梅生出示举报材料内容,经柯梅生确认,涉案商品“富硒葛根粉条”系其在抖音平台开设的店名为“柯乐好物精选”的网店进行销售的。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销售商品的货架和仓库,共发现3包涉案商品“富硒葛根粉条”库存。经执法人员核对该商品的营养标签,其标示声称“硒”的含量为2.18微克(μg)每100克(g),“营养素参考值%”为10%,未达到《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附录C.1中规定的声称“高,或富含×”的含量要求(即每100 g中 ≥30 % NRV ,附录A.1中硒的NRV含量为50μg),且根据《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计算,实际“营养素参考值%”为4%,该商品标签标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条的规定。中山市阜沙镇轩笙健康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销售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商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由柯梅生签收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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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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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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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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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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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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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阜沙镇轩笙健康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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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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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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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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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DJKUW45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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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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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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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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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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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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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823********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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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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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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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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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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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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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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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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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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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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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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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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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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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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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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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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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2X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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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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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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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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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2X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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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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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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