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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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1〕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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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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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项“药品拆零销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三)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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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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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4日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坦洲镇七村永兴路38号的经营场所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药房货架上摆放的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外包装上标注的贮藏温度为不超过20℃,经营场所温度计显示现场温度为28℃,未达到药品的贮藏要求;当事人有拆零销售行为,未做好2021年10月的拆零销售记录,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进行经营。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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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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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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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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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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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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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增健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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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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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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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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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576471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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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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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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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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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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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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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24********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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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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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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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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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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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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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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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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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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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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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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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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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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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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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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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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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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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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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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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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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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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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