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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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6-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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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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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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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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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4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中山市横栏镇裕祥新村大街346号一楼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经营场所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现场开具《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横栏城建管责字[2023]2673号),限期于2023年9月2日前到交通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及完善相关资料。2024年5月21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到中山市横栏镇超仔摩托车行现场检查中发现该车行在 2023年8月24 日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不整改,继续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中山市横栏镇超仔摩托车行涉嫌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经核查,中山市横栏镇超仔摩托车行在2023年8月24日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不整改,继续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5月21日被我单位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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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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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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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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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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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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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超仔摩托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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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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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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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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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CTE81T7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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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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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权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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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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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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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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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823********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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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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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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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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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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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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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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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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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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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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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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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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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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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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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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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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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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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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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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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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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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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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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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