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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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岐执罚字〔2024〕1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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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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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微信“广东兴鼎诊所互联网医院”公众号推文宣传的“梦兰康?双孢蘑菇压片糖果”产品,页面含有“保健功能:提升体内VD水平、为免疫加分;促进钙吸收、助力/呵护/优化骨骼;孕育男女补充助力备/孕/乳全程”无法证实的关于产品性能、功能和用途的广告宣传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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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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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13日,根据举报线索,本单位执法人员依法对微信平台“广东兴鼎诊所互联网医院”公众号进行检查,发现该公众号认证主体为:广东兴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该公众号在介绍“梦兰康?双孢蘑菇压片糖果”产品推文页面有“保健功能:提升体内VD水平、为免疫加分;促进钙吸收、助力/呵护/优化骨骼;孕育男女补充助力备/孕/乳全程”等有关产品治疗功能的广告宣传文字内容,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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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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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裁量权标准》第509项“情节一般的情况:从轻”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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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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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其他-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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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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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兴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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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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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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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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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4UK4K92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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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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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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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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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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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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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201********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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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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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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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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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圆整(¥1050)、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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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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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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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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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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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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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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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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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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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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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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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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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3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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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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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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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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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3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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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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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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