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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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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榄罚字〔2026〕B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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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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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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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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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当事人于2026年7月20日向投诉人售出含9克“川木通”(产品批号:241101,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5日,广东时珍制药有限公司,其标示价格为0.5元/10g)的中药饮片处方药一副,共13元;另,投诉人给当事人提供的电子处方信息中载明的是“木通9g”,但当事人的员工在调配处方时对处方所列的“木通”用“川木通”进行代用,并以“川木通”的售价进行计价收费。
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5年版)一部中载明“木通”为“木通科植物木通、三叶木通的干燥藤茎。【性味与归经】 苦,寒。归心、小肠、膀胱经。【功能与主治】利尿通淋,清心除烦,通经下乳。用于淋证,水肿,心烦尿赤,口舌生疮,经闭乳少,湿热痹痛。”“川木通”为毛莨科植物小木通或绣球藤的干燥藤茎。【性味与归经】 苦,寒。归心、小肠、膀胱经。【功能与主治】利尿通淋,清心除烦,通经下乳。用于淋证,水肿,心烦尿赤,口舌生疮,经闭乳少,湿热痹痛。”
综上,“川木通”和“木通”虽为不同中药饮片,但其“性味归经”和“功能与主治”一致,当事人销售“川木通”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应属于擅自代用处方所列药品的情形;另,当事人提供了在售“川木通”的进货单据、检验合格证明、供货商资质证明等资料。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单据、及现场执法相片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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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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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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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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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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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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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为康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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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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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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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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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590086771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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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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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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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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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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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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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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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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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擅自代用处方所列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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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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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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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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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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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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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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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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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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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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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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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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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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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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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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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200039814221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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