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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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3〕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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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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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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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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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2023年9月12日,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对你(单位)位于中山市坦洲镇乐怡路2号锦绣阳光花园八期3卡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3年6月购进一台“德众”条码标签秤(型号:LS015型,制造厂家:容大合众(厦门)科技集团股份商行,生产日期:2023.02.11),主要用于商行内的蔬菜、水果、谷物、散装食品等商品贸易结算使用,购进后一直在使用,但未对上述条码标签秤进行检定,无法提供相关检定合格证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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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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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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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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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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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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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多胜百货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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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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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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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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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CFGE9EX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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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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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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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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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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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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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221********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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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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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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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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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贰佰圆整(¥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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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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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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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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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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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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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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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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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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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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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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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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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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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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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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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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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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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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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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