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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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岐执罚字〔202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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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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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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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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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岐街道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24日对位于中山市石岐区民盈路7号(C栋1楼A1区)的当事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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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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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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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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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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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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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鸿盛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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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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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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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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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54FN6X2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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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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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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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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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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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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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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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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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我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24日对位于中山市石岐区民盈路7号(C栋1楼A1区)的中山市鸿盛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①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②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③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3月3日前完成整改。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图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影印件、整改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员工询问笔录和员工身份证影印件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及时整改消除隐患,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的规定,予以当事人行政处罚等次为从轻。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7日去到当事人营业执照住所地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李良春在现场,但拒收该告知书。本机关又分别于2022年4月28日、5月6日,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徐伟的身份证住址邮寄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均被拒收。本机关已按照法律规定在给当事人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且,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5仟元人民币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3仟元人民币的罚款;
综合所述,决定予以当事人合并罚款人民币捌仟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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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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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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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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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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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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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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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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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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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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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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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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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3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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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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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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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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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3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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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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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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