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广东中山)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3〕5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逾期年报
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9日,中山市美丽魔力芳香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朗分局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朗分局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当事人至2023年11月8日才报送并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已超出规定报送期限,涉嫌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美丽魔力芳香珠宝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2000MA7KDQXBX3
法定代表人: 韩德富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440803********2410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3〕527 号 名称:中山市美丽魔力芳香珠宝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7KDQXBX3 法定代表人:韩**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市南朗街道第一工业 区龙基路 3 号 A 橦二楼 2023 年 11 月 20 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本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 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 年版)》 第 1458 项规定,依法对中山市美丽魔力芳香珠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你单位”)逾期年报案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于 2022 年 3 月 9 日登记注册营业执照。 2023 年 7 月 24 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朗分局将未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报送并公示 2022 年 度年报的相关企业在中山市南朗街道政务公开网站发布 《关于中山市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 119 家企业列入经营 异常名录的公告》,并附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 该名单包括你单位。直至 2023 年 11 月 8 日,你单位才报送 并公示 2022 年年度报告,已超出规定报送期限,未按照规 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关于中山市穗建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等 119 家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告》网页截 图、广东省市场准入信息系统截图、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企业名单截图、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 托书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 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 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 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 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自愿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希望尽快处理。   根据你单位上述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 危害程度,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一般处罚、从轻处罚、 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般处罚: [Y+(X-Y)×30%]以上,Y+(X-Y)×70%]以下,以上、 以下限均不含本数; 从轻处罚:[Y+(X-Y)×30%]以 下 至 法 定 最 低 罚 款 金 额 ; 从 重 处 罚 : [ Y+ ( 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 X 为法定最高处罚 金额,Y 为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 值 为零。”的规定,确认你单位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 量等次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 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 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在 7 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门户网站向 社会公示。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 至(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 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 第 3 页,共 4 页 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 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罚款金额(万元): 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06
公示截止期: 2026-12-06
处罚机关: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上传时间: 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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