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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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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横栏罚字〔2026〕第4-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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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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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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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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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7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根据《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行为线索交办通知书》提供的违法线索,依法对位于中山市横栏镇乐丰三路10号之一4楼之三的中山市强东灯饰有限公司的住所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1,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刘伟萍不在现场,由厂长吴学林配合执法并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其向执法人员出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接受检查。2,执法人员向其送达检验报告(编号:(2025)HJ检DQ字第0547号).3,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办公室,生产车间和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涉案不合格产品。4,根据违法线索及现场检查情况,该单位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2025年12月18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其介绍自己的身份情况及该单位的注册登记情况;交代了对检验报告 (编号:(2025)HJ检DQ字第0547号)的结果没有异议;承认被检测的不合格灯具是该单位生产销售的;交代该单位共生产检验报告(编号:(2025)HJ检DQ字第0547号)涉及的嵌入式3.5寸筒灯(规格型号: 00-AL-AAA1-003)150支,共销售150支 ,成本价4.6元/支,实际销售价5元/支。经查明,该单位共生产检验报告(编号:(2025)HJ检DQ字第0547号)涉及的嵌入式3.5寸筒灯(规格型号: 00-AL-AAA1-003)150支,共销售150支 ,成本价4.6元/支,实际销售价5元/支,没有货存,按其销售价计算,该单位经营的上述产品货值为750元及违法所得60元,我单位予以认可。另查明,2025年6月26日该单位因生产销售不合格灯具,受到我单位行政处罚。2025年9月15日上述涉案灯具经合肥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5)HJ检DQ字第0547号),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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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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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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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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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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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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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强东灯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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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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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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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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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MA55RA021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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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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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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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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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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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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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312********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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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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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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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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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225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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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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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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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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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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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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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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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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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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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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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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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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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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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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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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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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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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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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