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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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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6〕23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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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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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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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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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当事人设有一个商品混凝土项目,2024 年 10
月份建设,2025 年 1 月建成,同年 3 月投入使用,设有搅拌生
产线 1 条(水泥罐 4 个、生产主机 1 台、原材料仓库 5 个、输送
带 1 条)、铲车 2 台(1 台已停用)、洒水车 1 台,原材料:水
泥、砂石、煤灰矿粉、水、减水剂,工艺流程:原材料-搅拌-混
凝土,原材料堆放、装卸以及运送至生产主机过程中会产生粉
尘,配套一台酒水车酒水降尘;搅拌车在场内清洗时会产生废
水,配套有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重复利用,不外排废水;搅
拌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噪音,配套铁皮围挡降低噪音。按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版)》“二十七、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0”中项目类别“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
品制造 302”,当事人商品混凝土项目属于应编制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026 年 4 月 8 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
当事人搅拌工序未生产,现场有一台水泥运输车辆正在向
搅拌生产线的水泥罐卸水泥,有两堆原材料未采取有效措施进
行覆盖,搅拌生产线有生产过的痕迹,现场堆放有原材料以及
混凝土试验品一批,当事人未能出示上述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意见。2026 年 4 月 20 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中坦
洲环检责字〔2026〕003 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三个月内通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2026 年 5 月 14 日,
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当事人
已停产,水泥罐以及水泥罐到生产主机的控制电线均已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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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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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
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
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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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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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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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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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富鑫达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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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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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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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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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MAE3QT7M0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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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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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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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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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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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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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981********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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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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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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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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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款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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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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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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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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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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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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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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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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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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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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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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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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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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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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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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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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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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