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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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民众食药不处字【202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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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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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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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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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局民众分局于2023年2月28日接到对我街道辖区内的中山市民众镇2019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元气森林海盐柚子味苏打气泡水”的投诉资料。经研究决定予以案源登记。2022年3月1日,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位于中山市民众镇锦标村锦安路19号之一A幢A-01卡的中山市民众镇2019副食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营业场所内销售冰柜上有预包装食品“元气森林海盐柚子味苏打气泡水”【生产单位:元气森林(广东)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5-14,保质期9个月;售价:5.00元】4瓶,在售,保质期至2023年2月14日,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被查获的过期食品“元气森林海盐柚子味苏打气泡水”进行现场销毁;当事人对经营上述过期食品“元气森林海盐柚子味苏打气泡水”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现场能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进货凭证、销售凭证等材料。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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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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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小,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并及时改正,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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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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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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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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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民众镇2019副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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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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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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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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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512U771X |
442000604618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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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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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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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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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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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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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322********3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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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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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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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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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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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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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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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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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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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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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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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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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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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民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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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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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6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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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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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民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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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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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6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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