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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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朗执不罚字〔2024〕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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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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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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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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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广东爱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翠亨新区临海工业园翠城道临海厂房B栋3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经营,主要从事检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测绘服务等。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书(证书编号:202019025108)以及2024年4月24日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未能提供验收意见及排污许可证等环保相关手续,涉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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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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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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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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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见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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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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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爱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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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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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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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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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4W3D8W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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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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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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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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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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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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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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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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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朗执不罚字〔2024〕259 号名称:广东爱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3D8W84法定代表人:蔡**地址:中山市翠亨新区临海工业园翠城道临海厂房 B 栋 3层2024 年 6 月 28 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我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 年版)》第 571 项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翠亨新区统筹南朗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中府函〔2021〕181 号)之规定,依法对广东爱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案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成立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等,住所:中山翠亨新区临海工业园翠城道临海厂房 B 栋 3 层。2021 年 1 月,你单位在上述经营场所建成检测实验室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有检测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的分析仪器设备用于水样检测分析。2022 年 1月 18 日,你单位使用上述实验室进行水样检测,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废液贮存在配套的危险废物贮存间。2022 年 1 月至 2024 年5 月,你单位因承接市政排水泵闸站的在线检测业务(实地检测,无需使用实验室操作),陆续将在线检测设施内回收的检测废液贮存在上述危险废物贮存间并移交给第三方公司进行集中处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序号 98“项目类别: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环评类别:报告书:P4、P4 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报告表:其他(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除外)”的规定,上述实验室及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需通过环评验收方可使用,但实验室及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于 2022 年1 月投入使用。综上,你单位存在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2024 年 6 月 20 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综执责字(2024)312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单位。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2024 年 9 月 4 日,你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及上述实验室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意见资料,称整改期间未再使用上述实验室及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目前实验室项目已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取得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爱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中(南府)环建标〔2024〕0020 号),并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评审会的验收。2024 年 9 月 5 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违法行为已得到改正。以上事实有《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综执责字(2024)312 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关键排水节点水样采集检测报告》(编号:AK-S2120220215002)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整 改 报 告 、 《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污 登 记 回 执 》 ( 编 号 :91442000MA4W3D8W84001X)复印件、《广东爱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中(南府)环建标〔2024〕0020 号)复印件、《广东爱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报告》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单位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你单位上述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使用实验室期间产生的废液都有移交给第三方公司进行集中处理,且整改期间已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时在调查期间已按要求取得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验收意见,符合《中山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2023 年修订)序号 8 的规定,属于不予处罚的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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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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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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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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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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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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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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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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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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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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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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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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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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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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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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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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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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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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