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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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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三乡综执执罚字〔2026〕5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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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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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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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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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作为位于中山市三乡镇平东村“埔上岭”综合楼工程的建设单位,该工程为一般工程。当事人于2006年3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后,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于2025年11月12日被执法人员依法查处。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复查,当事人已停止使用上述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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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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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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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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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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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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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宏业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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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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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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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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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7278593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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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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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玉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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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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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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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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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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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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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山市宏业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78593771
法定代表人:麦玉梳
地址:中山市小榄镇永宁市场西街 41 号
本机关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对你单位未依照规定在验收后
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立案调查。现查明,你
单位作为位于中山市三乡镇平东村“埔上岭”中山市宏业贸易
有限公司(综合楼)工程(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
程于 2006 年 3 月 23 日验收后,未依照规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备案,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被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同
月 19 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复查,你单位已停止使用上述
综合楼。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
场照片,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
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证
号:中府国用(2005)第 311449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
附件(编号:1420004000461)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D442000********300165SX)复印件、广东省建设工程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证号编号:44*************9-TX002)复印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表(编号:06049 三乡)复印件、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2005-09-006)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
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进行抽查。”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
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
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
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
辩。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你单位
能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工程,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第八部分
消防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B801.58.4 从轻裁量档次的
情形,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
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
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第八部分消防类《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B801.58.4 从轻裁量档次的处罚自由裁
量基准,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报住建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
定银行[详见《 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
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
68 号司法局一楼大厅或所在镇区行政复议受理窗口)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
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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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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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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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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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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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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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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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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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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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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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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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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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3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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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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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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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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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MB2D00065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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