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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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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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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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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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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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14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位于中山市南朗镇岭南小区俊景路4号首层的中山市南朗镇和恒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1、当事人经营者胡任清及其妻子林苗在现场开展农副产品销售经营活动,配合执法检查并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营业执照》并接受检查。2、执法人员现场使用1kg(2市斤)的砝码(经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合格)对标称“羊城电子计价秤;PA:2011FA70-44;生产厂商:广州市佰达衡器有限公司”等字样的电子计价称进行测试,发现该电子秤的“单价1、单价2、单价3、单价4”是作弊键,按数字键“3”+“去皮”键后进入作弊模式,后续电子秤显示的重量为2.2市斤,与砝码重量不一致。3、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执法人员对涉案电子秤进行扣押,详见《中山市南朗街道办事处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粤中南朗市监扣字(2024)0614001号),并对现场拍照取证作进一步调查。4、据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于2024年6月17日出具的《强制鉴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码:C824020302)显示,该电子秤不合格。当事人涉嫌存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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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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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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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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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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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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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朗镇和恒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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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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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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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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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52R5K9X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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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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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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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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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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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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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04********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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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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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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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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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239号
名称:中山市南朗镇和恒商行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2R5K9XG
经营者姓名:任*
地址:中山市南朗镇岭南小区俊景路4号首层
2024年06月26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本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 年版)》第 1926 项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翠亨新区统筹南朗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中府函〔2021〕181号)之规定,依法对中山市南朗镇和恒商行(以下简称“你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经营范围为销售:蔬菜等,你单位经营场所位于中山市南朗镇岭南小区俊景路4号首层。2024年06月14日,根据市民投诉我单位执法人员前往你单位位于上述地址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经营场所内使用一台对标称“羊城电子计价称;PA:2011F170-44;检定分数度:3000;使用环境:0~40℃;检定分度值:10g;型号:ACS-30;最大称量:30kg;最小称量:200g;产品编号:3356;最大皮重:10kg;实际分度值:10g;出厂日期:2023年12月;执行标准:GB/T7722-2020;软件版本号:DH168;声明:本称不具备欺骗使用的特征;广州市佰达衡器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芙蓉大道70号”等字样的电子计价秤,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使用1kg(2市斤)的砝码(经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合格)放置在上述型号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测试,发现上述电子计价秤显示的重量为2.2市斤,与砝码重量不一致。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交代你单位从2024年1月开始使用涉案的电子称至今。经查明,上述型号电子计价秤的“单价1、单价2、单价3、单价4”是作弊键,按数字键“3”+“去皮”键后进入作弊模式,且你单位购买上述型号电子计价秤时已知晓该电子计价秤存在“作弊模式”,并使用上述型号电子计价秤到经营场所内进行经营活动。
对此,2024年06月14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 《中山市南朗街道办事处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粤中南朗扣字(2024)0614001号),对你单位使用的上述型号电子计价秤进行扣押,并将上述型号电子计价秤送检至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作进一步检测。2024年6月17日,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强制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码:C824020302)显示,检定项目:1、通用技术要求检查,检定结果:不合格,不合格原因:不符合 6.1 计量的安全性要求:禁止任何不破坏铅封就能对称进行计量性能有关的参数调整。2、称量测试,检定结果:不合格,不合格原因:示值超差。
综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另查,你单位无法提供使用上述电子计价秤计价售卖商品的相关进货凭证及经营账册,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也未查获到相关进货凭证及经营账册。同时,根据目前的投诉情况,你单位已向相关投诉者退货退款,故无违法所得,无给投诉者造成损失。同时,无法认定你单位向其他消费者销售的违法所得和消费者、国家造成的损失。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强制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C824020302)、《强制措施决定书》(粤中南朗扣字(2024)0614001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移送告知书》(粤中南朗移告字〔2024〕0620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7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于2024年7月9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你单位购买上述型号电子计价秤时已知晓该电子计价秤存在“作弊模式”,并使用上述型号电子计价秤到经营场所内进行经营活动,从2024年1月开始使用涉案的电子称至今,为主观故意违法行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减免情节,本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你单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你单位上述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你单位明知电子计价秤有作弊模式仍使用,为主观故意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裁量权标准》第713项相关规定,确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计量器具:一台电子计价秤(生产单位:广州市佰达衡器有限公司,编号:3356,型号:ACS-30);
2.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圆整(¥1400.00)。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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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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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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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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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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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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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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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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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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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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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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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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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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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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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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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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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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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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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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