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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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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榄罚字〔2026〕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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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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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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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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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当事人加工经营的冻猪大肠为初级农产品,其中外包装为白色的冻猪大肠上贴有标示“预煮大肠,生产日期2025/07/08,委托方:广州上坤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54号8楼A018室,受委托方:中山市威康食品有限公司,规格:2.5千克×4包”等内容的标签;其外包装为棕色的冻猪大肠上,外包装打印有“产品名称:冻猪大肠,重量:10千克,委托方:仁寿益心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方:中山市威康食品有限公司”等内容。经协查,中山市威康食品有限公司和仁寿益心食品有限公司均未委托当事人加工冻猪大肠,广州市上坤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在其登记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54号8楼A018”经营。涉案冻猪大肠的外包装标签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含有虚假内容,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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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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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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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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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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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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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双茂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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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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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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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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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MAD9XAGX8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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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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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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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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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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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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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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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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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处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17从轻裁量阶次适用条件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17从轻裁量阶次的处罚标准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决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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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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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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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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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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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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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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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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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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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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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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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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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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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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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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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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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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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200039814221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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