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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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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榄罚字〔2026〕B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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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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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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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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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4月11日售出“汇森堂 燕窝”(产品批号:211005,生产日期20211025,有效期至20241024,执行标准:《天津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8年版,生产商:广东忠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汉塘济方 燕窝”(产品批号:220504,生产日期20220516,有效期至20250515,执行标准:《天津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8年版,生产商:广东忠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各1盒,“汇森堂 燕窝”是750元/盒,“汉塘济方 燕窝”是450元/盒,共1200元,上述涉案“汇森堂 燕窝”和“汉塘济方 燕窝”为中药饮片,当事人在售出时均已超过其有效期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涉案“汇森堂 燕窝”和“汉塘济方 燕窝”为劣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劣药的情形,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为1200元,违法所得为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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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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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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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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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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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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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吕祥堂建樑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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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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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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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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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577941585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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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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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月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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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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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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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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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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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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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中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药品数量小。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为减轻。
综上,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2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10000×1=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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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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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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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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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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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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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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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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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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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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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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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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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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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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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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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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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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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200039814221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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