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4-39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
违法事实:
|
2024年3月20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违法线索,依法对位于中山市横栏镇三沙十队庆丰街 17号六楼之一的中山市领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现场出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接受检查,并签收相关执法文书,执法人员与法定代表人共同登录名称为“贝博灯饰旗舰店”抖音网店,核实违法线索所涉及的订单信息,当事人现场承认被举报的名为“贝博定制专用链接x1射灯12w三色变光白杯”的灯具是其单位通过抖音网店销售的,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的仓库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产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3C证书及对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当事人现场承认上述产品使用中性包装发货,在产品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厂家、厂址、3C标识等主要产品信息。综上,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未取得3C证书的三无灯饰产品。2024年4月29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理麦韵祺进行询问调查,其介绍自己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情况,交代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灯具的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对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其交代当事人经营无3C认证灯具的情况,上述灯具生产时间是2023年12月,销售时间是2024年1月,生产数量105盏,成本价22元,通过线下方式销售了35盏,销售价34盏,获利420元,通过线上方式销售了70盏,销售价33.8盏,获利826元;交代当事人线上销售的灯具购买人已于2024年1月20日成功申请退款,货物已退回并销毁,当事人的经理向我单位提供了线上及线下销售记录,我单位认定当事人经营无3C认证射灯的违法经营额3556元,违法所得420元。经核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产品提供强制性认证证书及对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射灯。当事人经营无3C认证吊灯的违法经营额3556元,违法所得420元。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24年3月20日被查获。
|
|
处罚依据: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山市领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090118773N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詹芬强
|
|
法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人证件号码:
|
350627********3531
|
|
自然人证件类型:
|
|
|
自然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伍拾陆圆整(¥3556)、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贰拾圆整(¥420)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55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4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7-23
|
|
公示截止期:
|
2027-07-23
|
|
处罚机关:
|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007333262P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007333262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