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山网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南朗综执免罚字〔2023〕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南雪祛痘霜”产品进行抽样抽检,抽样数量为3支,2023年01月09日上午,执法人员到位于中山市南朗镇永兴新村兴新街1号101卡商铺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该单位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2、执法人员现场下发了《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结果告知书》(中市监食药南朗检告(2023)010902号)和广东中鼎检测技术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CTT22110820737,于2022年10月31日抽样,检测样品名称:“南雪祛痘霜”样品批号:20080308),经抽样检验,样品中含有“水杨酸”成份,“标签”未能标签全成份标注,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签不符合GB 5296.3-2008的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签收了《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结果告知书》(中市监食药南朗检告(2023)010902号);3、2023年1月12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的经营者郑伟钦制作询问笔录、经询,关于经营场所经营的“南雪祛痘霜”(批号:20080308)是2020年9月10日在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岭大墩松园龙岗路自编1号公司名称叫广州南雪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10支,购进价格是20元每支,销售价格是43.00元每支,共销售了7支,抽样检测3支,能出示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和新产品检验报告。对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没有经营“南雪祛痘霜”(批号:20080308),当事人已经按要求整改完毕。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 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其他-免予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中川医药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2000588330798B
法定代表人: 郑伟钦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441522********8613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 免于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综执免罚字〔2023〕001号 名称:中山市中川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8330798B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郑伟钦 地址:中山市南朗镇永兴新村兴新街1号101卡商铺 本单位于2023年02月01日对中山市中川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一案立案调查。你单位成立于2012年01月04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药品经营;食品流通等。2022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山市南朗镇永兴新村兴新街1号101卡你单位的商铺经营“南雪祛痘霜”普通化妆品(包装规格:净含量20g、生产日期2020年08月03日、类别:护肤类、批号20080308、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17115569、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384)进行抽样送检,样品数量为3支,2022年11月22日,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CTT22110820737),显示,样品中含有“水杨酸”成分,该样品标签不符合GB 5296.3-2008的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1月09日我单位向你单位送达了上述《检验结果告知书》(中市监食药南朗检告(2023)010902号),你单位对此无异议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综上,你单位经营的“南雪祛痘霜”普通化妆品标签未能标注出“水杨酸”项目,属于化妆品标签未全成分标注内容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9月10日向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岭龙岗路6号101室、201室的广州南雪药业有限公司共购进10支“南雪祛痘霜”普通化妆品,购进价格为20元/支,销售价格是43.00元每支,共销售7支,抽样检测3支,你单位经营场所已无上述“南雪祛痘霜”普通化妆品。你单位能出示进购的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及产品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检验结果告知书》(中市监食药南朗检告(2023)010902号)、《检测报告》(编号:CTT22110820737)、《采购单》、《广州南雪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复议件、《广州南雪药业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复印件、《质量保证协议书》、《广州南雪药业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供方质量保证体系调查表》、《合格供货方档案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3日向你送达了《免于处罚告知书》(粤中南朗综执免罚告〔2023〕00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五)全成分”规定。 根据你单位上述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能够出示上述“南雪祛痘霜”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检验报告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证明你单位对上述“南雪祛痘霜”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标签规定不知情,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涉案“南雪祛痘霜”化妆品现场也未查获有剩余库存。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 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免于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2-13
公示截止期: 2024-02-13
处罚机关: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上传时间: 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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