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4-2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违法事实:
|
2024年3月8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三沙)益辉一路57号一栋2楼之2(住所申报)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当事人的经营者(张美珑)不在现场,其工作人员邓娜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接受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报送2021年、2022年的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涉嫌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行为。2024年3月8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受委托人邓娜)进行询问调查,其承认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报送2021年、2022年的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经核查,当事人未按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通过纸质方式报送2021年、2022年的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于2024年3月8日被查获。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山市横栏镇宇颖照明厂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576H9W02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张美珑
|
法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人证件号码:
|
440281********8411
|
自然人证件类型:
|
|
自然人证件号码:
|
|
处罚内容:
|
罚款1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6-13
|
公示截止期:
|
2027-06-13
|
处罚机关:
|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007333262P
|
数据来源单位:
|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007333262P
|
数据上传时间:
|
2024-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