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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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5〕5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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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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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
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
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
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
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
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
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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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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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2025 年 7 月 9
日,本单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坦洲市场
档位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1 台用于贸易
结算的计量器具“中字牌电子称”无计量检测部门检定的相关
标志,无法提供相关检定合格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
查,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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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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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
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
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
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
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
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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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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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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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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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李金生冰鲜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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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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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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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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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4WNMNN3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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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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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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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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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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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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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620********147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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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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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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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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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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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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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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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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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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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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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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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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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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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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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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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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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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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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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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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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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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