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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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东区罚字[2023]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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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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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调查、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调查人员进入劳动场所,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相关资料,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拒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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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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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街道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8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四川永合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机关(单位)办理的另一宗案件中,提交了虚假的营业执照。经调查,四川永合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办理 过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其中住所由“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1栋204单元1层5号”变更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3单元6层607”号。但四川永合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机关(单位)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仍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1栋204单元1层5号”住所的已失效旧证。四川永合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交虚假营业执照的行为对本机关(单位)办理原案件造成严重妨碍,由于原案件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人数较多、金额较大,该行为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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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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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出具伪 证、隐匿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教唆劳动者进行虚假陈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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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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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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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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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永合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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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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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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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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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510100343112178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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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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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合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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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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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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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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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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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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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圆整,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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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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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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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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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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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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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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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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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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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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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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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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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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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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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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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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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5850188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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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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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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