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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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西区(执)罚字〔2024〕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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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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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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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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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当事人中山市西区速乐摩托车商行于2024年4月1日购进三台型号为“TDR4262Z”的“爱玛”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分别为:160222353097425、160222453098330、160222453105015)对外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对外销售时在后轮上方安装有一个车尾铁架,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简图不一致,且该铁架最大宽度处长度均超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6.1.5)“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小于或等于175mm”的要求。当事人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冒充合格电动自行车进行销售,于2024年4月8日被查获,货值合共4200元,未销售,没有取得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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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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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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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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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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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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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西区速乐摩托车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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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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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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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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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7KH2CW4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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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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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金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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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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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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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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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323********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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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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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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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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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爱玛”电动自行车(型号“TDR4262Z”)三台(整车编码分别为:160222353097425、160222453098330、160222453105015);
2.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圆整(¥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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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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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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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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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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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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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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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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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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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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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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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西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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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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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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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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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西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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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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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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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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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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