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山网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3〕3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违法事实: 2023年07月13日,我单位收到群众投诉其在位于中山市南朗镇岭南小区(南朗市场侧)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购买了4瓶假冒“五粮液”瓶装白酒,2023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到上述经营场所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其二楼存放有10瓶“五粮液”(生产日期:2022/05/25、批号:85221401、生产厂家: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5*****50035、条形码:6901382097777)瓶装白酒,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唐兵鉴定,上述10瓶“五粮液”瓶装白酒为假冒商品,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上述10瓶“五粮液”假冒瓶装酒。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南朗镇南源商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2000MA4XC2C28M
法定代表人: 张幼娟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440522********4769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3〕396号 名称:中山市南朗镇南源商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XC2C28M 经营者姓名:张*娟 居民身份证:440522********4769 经营场所:中山市南朗镇岭南小区(南朗市场侧) 2023年8月18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本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1051项的规定,依法对中山市南朗镇南源商店(以下简称“你单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注册于2005年9月2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幼娟,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卷烟、日用百货、酒;食品流通,经营场所为:中山市南朗镇岭南小区(南朗市场侧)。2023年7月17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前往你单位上述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二楼存放有10瓶“五粮液”浓香型瓶装白酒,其瓶身包装文字记载:“规格型号为:500ml/瓶、生产日期为:2022/05/25、批号为:8521401、生产厂家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55*****50035、条形码为:6901382097777”。上述10瓶“五粮液”浓香型瓶装白酒为你单位于2022年底,向一名上门推销的人员处所购买,当时共计购买14瓶,购买单价为:600元/瓶,总计人民币8400元,你单位购买时并未取得进购票据、供货商资质证书及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没有取得推销人员的联系方式,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亦未查获相关购买票据。随后,你单位对上述14瓶“五粮液”浓香型瓶装白酒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990元/瓶,据此认定其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3860元。 2023年7月10日,你单位以单价990元/瓶共出售4瓶上述“五粮液”浓香型瓶装白酒(其中2瓶瓶身包装文字记载:“规格型号为:500ml/瓶、生产日期为:2022/05/25、批号为:8521401、生产厂家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55*****50035、条形码为:6901382097777”;另外2瓶瓶身包装文字记载:“规格型号为:500ml/瓶、生产日期为:2021/04/07、批号为:8521038、生产厂家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55*****50035、条形码为:6901382097777”),收取消费者支付的购买价款人民币共3960元。截止2023年7月17日检查当日,你单位经营场所剩余10瓶上述“五粮液”浓香型瓶装白酒。另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7月17日与购买上述4瓶“五粮液”浓香型瓶装白酒的消费者达成《调解协议》,消费者退还所购买的4瓶“五粮液”浓香型瓶装白酒,你单位退还并赔偿消费者共计人民币19800元,据此认定你单位无违法所得。 2023年7月17日,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保护与售后服务的2名受委托人共同对上述14瓶“五粮液”浓香型瓶装白酒进行鉴定,并于当日出具《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辨认/鉴定证明书》(川五辨(鉴)NO:5001408、5001409),其通过对防伪标识、瓶盖、商标、外包装盒辨认、鉴定后,认定上述商品与其公司相应包装材料印制特征不相符;使用短信验证,物流信息与其公司数据不相符,最终判定:“为假冒我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13878307号和1207092号的产品”。据此,认定你单位存在假冒“五粮液”浓香型瓶装白酒的认证标志、防伪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的行为,属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2023年7月17日,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14瓶假冒“五粮液”浓香型瓶装白酒进行扣押,你单位分别于2023年7月17日及8月14日,自愿上缴上述14瓶假冒“五粮液”浓香型瓶装白酒到我单位处理。2023年7月17日,我单位对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中山市监食药南朗责改通〔2023〕07170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投诉受理记录、4瓶“五粮液”瓶装白酒消费单据、《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辨认/鉴定证明书》(川五辨(鉴)NO:5001408、5001409)、《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保护与售后服务授权委托书》(宜五集委字〔2022〕14号、40号)复印件、《商标注册证》(第1207092号、第160922号、第3467940、第3467941、第13878307号)复印件、《说明函》、《调解协议》、退赔款项人民币19800元微信支付凭证、《送达地址确认书》、《自愿上缴说明书》、《扣押决定书》(中市监食药南朗扣决〔2023〕071701号、071702号)、《解除扣押决定书》(中市监食药南朗解扣〔2023〕081401号)、《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十一)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09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南朗执罚听告〔2023〕396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并希望我单位尽快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及时向消费者达成调解,收回所销售的4瓶假冒白酒,并向消费者退赔人民币共19800元,危害后果轻微,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915号之规定,拟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柒拾贰圆整(¥2,772.00);   2.没收非法财物,没收14瓶假冒“五粮液”浓香型瓶装白酒(其中12瓶规格型号为:500ml/瓶、生产日期为:2022/05/25、批号为:8521401、生产厂家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55*****50035、条形码为:6901382097777”;2瓶规格型号为:500ml/瓶、生产日期为:2021/04/07、批号为:8521038、生产厂家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55*****50035、条形码为:6901382097777)。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缴纳(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金额(万元): 0.277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14
公示截止期: 2026-09-14
处罚机关: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上传时间: 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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