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广东中山)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阜沙执罚字〔2025〕1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中山市阜沙镇同顺电动车销售商行在营业执照登记经营场所中山市阜沙镇锦绣路16号一幢一层7卡,主要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等经营活动。2025年9月3日,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出示执法证件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车辆销售摆放区进行检查,发现6辆品牌为保时马,产品型号为TDT056Z的电动自行车(均不含电池),车身颜色分别为粉色2台、蓝色1台、绿色2台、灰色1台,均加装同一尺寸鞍座和后货架。经执法人员核对上述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信息,发现车辆外观存在明显差异,车辆坐垫加长,加装了后货架,与随车合格证标示的外观明显不符,当事人涉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及涉案车辆进行拍照取证,并对涉案车辆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文书由经营者韦国茂签名予以确认。2025年9月25日,我镇市场监管分局委托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对涉案电动自行车进行检验,经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涉案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阜沙镇同顺电动车销售商行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2000MABTLUUG1R
法定代表人: 韦国茂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452702********4073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5452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4194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17
公示截止期: 2028-11-17
处罚机关: 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3322X7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3322X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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